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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99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公司法 第 113 、24、26-1、79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7、3、43 條
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營業人解
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
者,視為銷售貨物。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第 4  項規定,營業人未依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申報應納稅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本法第 43
條之規定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故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
,於清算期間處理餘存貨物,仍應依規定申報其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未
依規定申報應納稅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
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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