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營業人解
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
者,視為銷售貨物。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第 4 項規定,營業人未依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申報應納稅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本法第 43
條之規定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故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
,於清算期間處理餘存貨物,仍應依規定申報其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未
依規定申報應納稅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
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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