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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9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民法 第 1101、1102、1130、113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旨:
聲請人雖主張其父曾為國軍眷舍之原眷戶,然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
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是以聲請人未能提出
眷舍居住憑證等公文書,雖認其父確曾居住於系爭房屋中,亦難認定其父
即為原眷戶。縱令其父果真具有眷戶權益,而其母得優先承受,惟其母已
因改嫁喪失權利,而聲請人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亦難認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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