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695-704 頁
按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所為之有相對人之意思表示,必須為相對人所了解 ,或使其居於可了解之狀態,始能對其發生效力。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 出生,終於死亡,對法律上已不存在之法律主體所為行政處分,應屬無效 。如發生權利之概括繼受,應以權利繼受人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並對其 為通知。對已不存在之法律主體所為之行政處分,並不因通知其權利概括 繼受人而生效。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