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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9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695-70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92、9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9 條
民法 第 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00、5、98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27、57 條
旨:
按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所為之有相對人之意思表示,必須為相對人所了解
,或使其居於可了解之狀態,始能對其發生效力。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
出生,終於死亡,對法律上已不存在之法律主體所為行政處分,應屬無效
。如發生權利之概括繼受,應以權利繼受人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並對其
為通知。對已不存在之法律主體所為之行政處分,並不因通知其權利概括
繼受人而生效。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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