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 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 方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於公法上之行為,必須具備「單方行為」、「就 具體事件所為」及「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等要件,方屬行政處分。故 系爭中央健康保險局行函之受文者為醫務管理處,非針對具體事件且未對 外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不受理訴願並無疑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