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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96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24、26、44、5 條
旨: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贈與人
在 1  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
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如未於法定期限
內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知後,則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 10 日內
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即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4 條及稅務違章案件
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4 條部分之規定處罰;且如贈
與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則應於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
延長之。如贈與人並未於申報期限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申報,或縱有
於申報期限前,致電主管機關承辦人員申請延期申報,惟以口頭申請延期
申報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6 條所定應以書面申請延長之規定不合,自不
生合法申請延期申報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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