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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9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 、119 條
民法 第 1063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6 條
護照條例 第 9 條
旨:
按護照條例第 9  條規定,普通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
者,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是以,大陸地區人民之在臺定居許可
及戶籍既主管機關經撤銷,自始即不具備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則非護照條
例第 9  條所定普通護照適用之對象,故主管機關自得依職權將先前核發
普通護照予護照申請人之違法處分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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