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2 條第 5 款有關私有無償提供公共巷道,免由土 地所有權人申請規定之適用,係以稽徵機關經地方建設主管機關通報者為 前提;倘係私設巷道或一般既成道路,因無資料可稽,則非由土地所有權 人申請,尚乏憑據得以減免。故減徵或免徵地價稅之事由發生,自從土地 所有權人提出免徵土地地價稅申請,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4 條之規定, 應自該申請年度起始有免徵地價稅之適用,並無溯及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