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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95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9 條
訴願法 第 95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
土地稅法 第 14、22 條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22、24、9 條
旨:
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2 條第 5  款有關私有無償提供公共巷道,免由土
地所有權人申請規定之適用,係以稽徵機關經地方建設主管機關通報者為
前提;倘係私設巷道或一般既成道路,因無資料可稽,則非由土地所有權
人申請,尚乏憑據得以減免。故減徵或免徵地價稅之事由發生,自從土地
所有權人提出免徵土地地價稅申請,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4 條之規定,
應自該申請年度起始有免徵地價稅之適用,並無溯及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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