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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9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6、22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3、39、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98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30、34、5、58、65 條
旨:
針對以塑膠繩繫於學童腰部,另一端繫於桌腳之管教行為,是否構成兒童
及少年福利法第 30 條第 2  款規定之「身心虐待」,參酌兒童及少年福
利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
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有關其保護及救助,
並應優先處理。對此,亦有大法官解釋第 664  號認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
佳利益,依家庭對子女保護教養之情況,社會及經濟之進展,採取必要之
措施,始符合憲法保障兒童及少年人格權之要求。故上開行為極易致學童
為同學取笑,足以侵害學童之人格權,自應構成少年福利法第 30 條第
2 款所稱之「身心虐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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