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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19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278-282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5、92、93 條
民法 第 42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6 條
建築法 第 53、54 條
旨:
建造執照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
未完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
力,並無應經通知註銷或廢止之規定。故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逾期尚無待
主管建築機關作成廢止該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行政處分,即自然失其效
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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