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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94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 第 8-1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0、34、129、111、15、2、12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6、387、385 條
訴願法 第 4、52、2、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11、6、218、8 條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3、4、2、8 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11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4、15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24、25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21、17 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3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9 條
就業保險法 第 25 條
旨: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務段屬於行政機關,係就法定事務,有決定
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為依法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有權就所屬員
工之考成(績)、差假、勤惰等事項,作成考成通知書。而臺鐵局就當事
人繼續曠職達四日以上者,即應一次記二大過而為免職處分,免職未確定
前先行停職,於法並無違誤,故當事人請求確認免職處分先行停職之處分
無效,為無理由。此外,將當事人因繼續曠職達四日以上,經免職處分記
二大過免職,記載於服務證明上,不能認為其有具體權利受到侵害,因此
當事人起訴請求刪除服務證明書備註欄之記載,並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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