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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193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3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63 條
民法 第 179、75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5 條
水利法 第 4、83 條
土地法 第 10、12、14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27 條
國有財產法 第 19 條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旨:
公法上不當得利,係指在公法範疇內,欠缺法律上原因而發生財產變動,
致一方受利益,他方受損害,受損害者因而享有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
權。而私有土地浮覆時,原土地所有權人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生
回復所有權效力。因此,原土地所有權人既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回復所有權
,亦未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尚難認土地為其所有,而屬國有;國有土地
之管理機關使用該土地並非無法律上原因,與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要件未合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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