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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9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4、46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10、11、13、18、2、20、22、3、7、9 條
訴願法 第 49 條
檔案法 第 1、17、2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68 條
旨: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義之「政府資訊」,其涵蓋範圍較檔案法所定義之
「檔案」為廣,亦即檔案乃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故從法律性質而言,政
府資訊公開法乃資訊公開法制之基本法規,檔案法則係屬於資訊公開法制
之周邊性配套立法,故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
理之檔案,雖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惟並非完全排除政府資訊公
開法或其它法律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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