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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9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9 條
民法 第 227-2、8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旨: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
,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志願退伍者,予以退伍;參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
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項等規定,服滿現役
最少年限申請志願退伍者,應於六個月前向所隸單位依其申請書辦理。對
於為辦理上開規範事項所為之技術性、細節性規定,如未違反授權範圍及
目的,且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關於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服滿現役最少
年限,志願退伍者,自得適用技術性、細節性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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