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386067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19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22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6、167、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41-1 、5、98 條
消防法 第 15-1、42-1 條
旨:
消防法第 15 條之 1  及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裝標準等規定,乃為預防
火災、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而課予安裝使用燃氣熱水器及
配管者公法上義務。其並未課予消防主管機關,於人民發生安裝消費爭議
時,應對人民及廠商就個案爭議作出應安裝何種型式熱水器判定義務;故
人民並無據此請求主管機關作成判定應安裝何種熱水器之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