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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訴願法 第 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5、98 條
建築法 第 44、46、48、49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2、3、37、39 條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1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5、16、22、7 條
旨:
建築法第 48 條、第 49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
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
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
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在依法公布尚未闢築或
拓寬之道路線兩旁建造建築物,應依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指定
之建築線退讓。本件系爭土地並未限制或禁止建築。是該土地只要依據建
築法第 48 條或第 49 條規定,經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
或依照縣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建築線退讓,即可申請建照並興建建物。因
此,被處分人主張系爭土地無法做為住宅建築使用云云,亦非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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