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1年版)第 802-806 頁
原告之訴,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 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0 款當事人不論係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 ,均須以原行政處分尚存在為前提,若原處分已經撤銷而不存在,自無再 就該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餘地。則原處分已經撤銷,當事 人仍對該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即屬起訴要件不備。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