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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8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4、92 條
訴願法 第 1、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 條
公路法 第 56 條
旨:
作成行政作為(主要係指行政處分)前之內部前置作業不得單獨作為行政
爭訟之對象,蓋此等程序原則上都不會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但在許多情形
下,一個行政任務之前置性作業,可能並非完全均為「不生對外法律效果
之機關內部作業程序」,而可能已發生外部法律效果,如計劃行政項下之
前階段計劃之貫徹,又如土地徵收任務之完成必須包含徵收補償作業,而
徵收補償金額之決定,復與前階段之「地價區劃」有其關連性。至於學理
上所討論之「多階段行政處分」,其所謂之「前階段行政處分」在本質上
仍係此等內部前置程序,不過在一定條件下,基於行政救濟之便利性及急
迫性要求,權宜式地承認前置內部作業可視為一「行政處分」,提前進行
救濟,其與在特別係計劃行政下,為達成一個目標所為之多次行政處分,
概念上仍不盡一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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