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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1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8、128、129、3、48、51、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580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20 條
訴願法 第 8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8、213、5、9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7、28、40 條
所得稅法 第 4 條
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所謂「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自應認係指行政
處分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加以撤銷或變更
,而發生形式確定力者而言。又行政程序重開之決定可分為兩個階段,第
一階段為是否准予重開之決定,第二階段為重開之後,作成將原處分撤銷
、廢止或仍維持原處分之決定。若行政機關第一階段認為行政程序重開之
申請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拒絕,即不生第二階段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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