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等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易 生誤解之情形,並且食品不得有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此食品衛 生管理法第 19 條第 1、2 項定有明文。若業者認為所稱之食品,具有保 健功效,則認為是健康食品,應歸類為健康食品,由主管機關加以更嚴格 之管理制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