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19718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188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5、39、9 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19、29、32 條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2、3、6 條
旨: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等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易
生誤解之情形,並且食品不得有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此食品衛
生管理法第 19 條第 1、2 項定有明文。若業者認為所稱之食品,具有保
健功效,則認為是健康食品,應歸類為健康食品,由主管機關加以更嚴格
之管理制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