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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18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2、66、67 條
旨:
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關於原眷戶得享有申購依該條例興建之住宅及領
取輔助購宅款之權益,屬公法上之權利,而此種公法上權利為一身專屬權
,專屬於原眷戶本人所有,不得為繼承之標的。其中該條例所定原眷戶死
亡時,由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亦由其子女承受
其權益者,乃賦予原眷戶配偶或其子女之公法上權利,並非繼承原眷戶之
遺產,是原眷戶依眷改條例規定所享有之輔助購宅權益,既專屬於原眷戶
本人,無法由繼承人繼承之,則原眷戶死亡時,其子女欲承受其權益,自
須符合眷改條例第 5  條規定之要件,始足當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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