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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88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8、23、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8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98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78 條
警察法 第 2、3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0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32 條
公務員懲戒法 第 3 條
旨:
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
限制之。此為比例原則規定。又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警察人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應即停職。乃因公務人員遇
有比較重大違法失職行為嫌疑時,不宜使繼續執行工作,考量警察人員乃
帶槍執行職務之人員,所負任務特殊性,與其他公務人員有別,遭羈押警
察人員如繼續執行警察職權,難獲社會認同與信任,損及政府威信至大,
故設此停職規定,依立法裁量訂入該款規定,手段與其目有合理關聯,並
未違反憲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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