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88-190 頁
海軍軍官學校與學生間雖未簽訂書面行政契約,惟海軍軍官學校於學生入 學時發給之學員生手冊附有海軍軍官學校學生修業等規定,均構成契約內 容。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 相關之規定。而依民法第 233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203 條規定: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 之五。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