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六)445-449 頁
主管機關於司法院大法官宣告記帳士法規定違憲失效後,依法廢止換領記 帳士證書辦法,再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廢止原准予充任記帳士及登錄 執行記帳士業務,並註銷申領記帳士證書之處分,均屬合法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