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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1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3年版)第 348-37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4、131、96 條
行政罰法 第 4 條
公司法 第 24、25、322、334、8、84、85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14 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1、12、13、2、40、41、48 條
旨:
所謂「公法上之請求權」,係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
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之權利。此一公法上請求權,應限於公法上之
金錢或實物給付請求權,而不及於其他請求權;換言之,本條請求權之範
圍,實質上應限於財產法性質之請求權,而非泛指一切公法上之請求權。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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