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3年版)第 348-372 頁
所謂「公法上之請求權」,係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 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之權利。此一公法上請求權,應限於公法上之 金錢或實物給付請求權,而不及於其他請求權;換言之,本條請求權之範 圍,實質上應限於財產法性質之請求權,而非泛指一切公法上之請求權。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