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四)(107年9月版)281-289 頁
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其記載之內容,須達 其要件已可得確定之程度,且得據以與其他行政處分為區別,及判斷其已否 正確適用法律,方得謂行政處分已有事實之記載,且行政處分事實記載之瑕 疵,並無法於行政處分作成後予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