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42500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18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四)(107年9月版)281-28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96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7、29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46、71 條
旨:
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其記載之內容,須達
其要件已可得確定之程度,且得據以與其他行政處分為區別,及判斷其已否
正確適用法律,方得謂行政處分已有事實之記載,且行政處分事實記載之瑕
疵,並無法於行政處分作成後予以補正。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