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平均地權條例第 46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
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
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
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
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本件原告既未能提出系爭土地取得成本之相
關證明,則被告依其查認之市場交易價格認定系爭土地捐贈列舉扣除金額
,自無違誤,原告主張原處分違反人民信賴平均地權條例第 46 條、遺產
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及員林鎮公所函確之信賴保護利益等云,核無足取。
至於原告所引用之土地稅法第 30 條 1 項第 6 款規定,亦係有關政府
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土地之價格,要難與本件為有關綜合所得稅捐贈
土地究應如何計算列舉扣除額之事件相提並論,且原告有上開選擇權,自
可選擇其最為有利之項目辦理,況本件係依實質課稅原則計算稅賦,對原
告亦無不公平之處,是原告以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規定為例,
主張本件應放寬扣除額度,即非有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