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之訴之聲明不同,雖均有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均撤銷」,惟原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除聲明請求命被告機關作成 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外,另附帶聲明請求將否准處分撤銷,其 乃附屬於課予義務訴訟之聲明,並非獨立之撤銷訴訟,故自無準用或類推 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3 項關於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亦得向行 政法院提起訴訟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