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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8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9、5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8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18、24、4、5、98 條
公務員服務法 第 5 條
醫療法 第 15 條
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醫師法 第 8 條
旨: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之訴之聲明不同,雖均有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均撤銷」,惟原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除聲明請求命被告機關作成
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外,另附帶聲明請求將否准處分撤銷,其
乃附屬於課予義務訴訟之聲明,並非獨立之撤銷訴訟,故自無準用或類推
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3  項關於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亦得向行
政法院提起訴訟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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