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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84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362-36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121、123 條
民法 第 125、759、832、841-1、850-1 條
訴願法 第 1、14、4、8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6、111、4 條
土地法 第 223、224、225、227、231、233、235、236、43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3、14、17、18、2、22、30、31、49、50、51、57 條
旨:
作成徵收處分及撤銷或廢止原徵收處分,均係屬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之
職權,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前段對一切處分,無論是授益或負擔處分,
均有其適用,而但書則專指授益處分而言。徵收處分之性質為負擔處分,
至於徵收補償,乃人民財產因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而遭受損失,應由
國家所給予之合理補償,自不能以得受領徵收補償,反謂徵收處分為授益
處分,進而主張對其撤銷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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