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2410261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8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7、38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6、218、98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6、19、24、6 條
旨: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2  項等規定,應認勞工
保險係屬在職保險,應有實際工作之事實,始得於所受僱公司或所屬工會
依法加保,如以勞工受傷後恢復工作,自有其工作之事實證據,例如領薪
、點工紀錄或扣繳憑單等,或者相關客戶以及同事等證人,如未能提出具
體確切之證據以為證明,自難認有受僱於雇主而工作,自屬上述法規中所
指無實際工作之事實而投保勞工保險,而其所支領之傷殘給付,亦應返還
為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