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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84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4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3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8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98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2、5、6 條
公務員服務法 第 22 條
旨:
公務員服務法第 22 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
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縱公務員非於執行勤
務時間內飲酒,且飲酒量未達酒醉駕車之程度,應就本件酒測時間因行為
人之繼續飲酒而有延誤,亦難因此即謂酒測值有誤,況對公務員之懲處並
非僅以酒測值為依據,亦綜合其各項違規之情節予以記過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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