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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83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1、4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28、63、63-2、64、67 條
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21 條規定,被保險人
於作業中,於工作當場促發疾病,而該項疾病之促發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
係者,視為職業病。而被保險人在櫃台工作中忽然間暴斃,且被害人並未
發生跌倒、頭部外傷之情形,且亦無超乎尋常工作壓力,突發事故或長期
明顯加班;故所患與執行職務無關,不屬職業傷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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