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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83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9 條
行政罰法 第 18、7 條
公司法 第 75 條
所得稅法 第 110、24、71 條
旨:
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0 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可知關於
被投資公司所分配之盈餘應如何認列投資收益,非以營業事業投資之時點
作為基準,而係以被投資公司盈餘分配時點為基準。又投資所產生之股利
,非屬查核準則第 30 條第 3  款之情形者,自應列為年度「股利收入」
項下,而非「投資前所發生之收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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