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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8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1、22、98 條
旨: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01  條規定之反面解釋可知,若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
為之行政處分,其作為或不作為未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情事時,行政法
院應尊重其處分,不得逕予撤銷。又參照中央銀行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
定意旨,我國現行貨幣政策並不允許新臺幣在國境外發生法償效力。本件
行為人攜帶之金額已超過同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之額度限制,
且經審查後認定行為人係屬營利公司,故中央銀行予以否准處分,難認有
怠惰裁量或濫用權力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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