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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8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386-39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120、121、24 條
民法 第 203、229 條
水利法 第 78 條
土地法 第 68、72、73 條
旨:
違法行政處分的受益人,因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使其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而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之全部或一部者,必須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的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
,是作成行政處分之依據,若資料或陳述非作成行政處分的依據,仍不得
據以謂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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