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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8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3、104、111、114、117、11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旨:
按無效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具有明
顯、嚴重瑕疵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基於維護法律安定性、國家
本身所具有之公益性及國家權威,因此判斷行政處分是否無效,除法律定
有明文之情形外,宜從嚴認定,故乃兼採「明顯瑕疵說」與「重大瑕疵說
」作為認定標準之理論基礎。而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之規定,行政處
分無效之原因,除該條第 1  款至第 6  款之例示規定外,尚有該條第 7
款「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之概括規定。在此所稱重大明顯瑕疵之
判斷,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亦非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
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簡易之標準即
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瑕疵為判斷標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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