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財政部八十年六月十八日台財稅第八○○一四六九一七號函「免徵土地增
值稅之農業用地,如經查明係第三者利用農民名義購買,則原無免徵土地
增值稅之適用,應予補徵原免徵稅額。」,財政部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台財稅第八二一五○四七六七號及八十六年九月十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一
五九二一號函補充修正:「農業用地移轉經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後,始發
現承受人為非名實相符之農民,依有關規定補徵原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應
就個案審酌當事人有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以疏減訟源」。所謂信賴保
護原則乃源自「法安定性原則」,屬憲法位階之原則,對行政及立法均有
適用,人民因信賴行政機關特定行為,而為財產或其他權利之處分者,如
其信賴之成立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即應受到保護。至人民是否有值得保護
之信賴利益,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三) 行政處分之
違法或不當,相對人明知或重大過失而不知者;信賴即非正當,而不值得
保護。故於農地買賣之情形,首須視其是否對買受人具備自耕能力證明有
正當信賴,並進而為農地移轉行為,是以如於農地買賣中,不具自耕能力
之買受人於債權契約具體指定由具自耕能力之第三人受讓登記並繼續耕作
,固有可能具備信賴保護之要件。然本件事實乃原告明知買受人無自耕能
力,仍配合移轉農地所有權於第三人,自無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之適用,亦
難憑採。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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