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577-580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所定授益處分廢止權之 2 年除斥期間,僅指行政 機關初次行使廢止權而言,對於前廢止處分遭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後,行政 機關重作廢止處分之情形,並無規範,實屬法律漏洞。對於前廢止處分遭 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後,行政機關重作廢止處分之情形,仍應有除斥期間之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