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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18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1、117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241-1 條
旨:
按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款就軍費生退學三年內轉服志願士兵之三年期間,固未明定「係
以核定轉服生效之日為計算基準點」,然審酌該款立法目的可知「實際服
役日數才是計算免賠範圍之重點,倘行為人報到後退訓,可以溯及認定行
為人並無任何「實際服志願役日數」,行為人當然不能僅因報到而免賠,
但若行為人報到後沒有退訓,即應自「報到日」起計算其「實際服志願役
日數」,用以計算免賠範圍。易言之,是否於「退學三年內」轉服志願士
兵,在報到後沒有退訓者而言,應以「報到日」作為計算基準點。至於「
核定轉服生效日」,係行為人志願役軍人薪資、退休年資之起算點,與「
免賠要件」之認定不必相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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