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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8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606-608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37、142、149、9 條
民法 第 247-1 條
教師法 第 14 條
大學法 第 1、19 條
旨:
行政契約之訂定、約定內容、效力等,行政程序法有所明文者,自應適用
該法之規定,於規範不足而與行政契約性質不相扞格者,方得準用民法之
規定。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聘任契約,與以追求營利為目的工商企業者所
與消費者簽訂之定型化契約迥異,有無準用民法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之必
要,恐非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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