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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179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7、8 條
水利法 第 15、27 條
旨:
當事人未於國家公園成立前依法取得一般浴室業之營利事業登記,無從輔
導其取得溫泉引水地點用地管理機關之同意使用證明文件,申請取得水權
。未取得溫泉水權而擅行取用溫泉水,處以罰鍰並立即停止溫泉取用,於
法係屬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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