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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78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8 條
土地法 第 37、46-2、46-3、68、69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3 條
旨:
按土地於重測前如屬多筆地號土地,地目也有所不同,故辦理重測登記時
,必須辦理「重測地目變更」、「合併」及「地籍圖重測」之登記。是土
地於地籍圖重測公告時,即將「土地地籍圖重測合併清冊」及「土地地籍
圖重測結果清冊」併同公告,前者就重測前所合併之土地前後標示地號為
公告,其土地標示面積為重測前所登載者,後者為標示新地號土地後重測
結果之公告,公告期滿後,以連件方式收件辦理「重測地目變更」、「合
併」及「地籍圖重測」登記,然因重測範圍內土地筆數多且係以人工作業
方式逐筆登載,故而前開三項登記之登記日期所有不同,然均屬辦理同一
地籍圖重測登記作業者,則土地重測前後,土地登記簿上關於面積之記載
固確有不同,惟就此不同,係出於重測之關係,尚非「土地登記簿轉載時
」發生錯誤者,因其登載並無土地法第 69 條所謂登記錯誤之情事,利害
關係人自無從以前開法條為實體法上依據,提起給付訴訟,求命登記機關
就「錯誤」為更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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