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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78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7、43 條
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7 條規定,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
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
。又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乃是針對營業人沒有針對銷售之土
地及房屋各別申報售價時所為之補充規定,但並不排除營業稅法第 17 條
調整規定之適用,因為該條規定所決定下來之土地、房屋各自銷售價格,
是以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比例為準,此項標準表面看來似
乎是以「銷售時價」評價來衡量房地價格,比較能反應交易當時市場價格
,不過由於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仍然是由行政機關評估而得之價
格,未必精準,如以歷史成本比例法來衡量房屋售價,自然比上述標準更
為精細,而較接近實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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