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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77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電信法 第 8 條
旨:
電信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
,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
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提供該廣
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又主管機關判斷違規廣告物上登載之電話應予停話
,係因該電話確有作為宣傳廣告之用,與該電話登記之使用人是否為違規
行為人無必然之關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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