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勞工保險所保障之勞動能力未必須出於本國人,惟當必須在本國實現或
為本國利益而實現者為限。透過勞工保險制度中「投保單位」此一就源量
能扣繳並負擔保險費之單元設計,投保單位所給付之薪資來源,適當被選
定作為勞動能力是否在本國實現或為本國利益而實現之標準。基此,勞工
保險之所保障之勞動能力範圍與所得稅法第 2 條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範
圍有相當程度之勾稽,自有其必要。苟有非在本國實現或非為本國利益而
實現之勞動能力,領取非本國來源之薪資所得,而以本國投保單位參加勞
工保險情事者,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24 條規定,主管機關自應核定取消
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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