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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76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3、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85 條
民法 第 114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98 條
土地法 第 37、73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2、119、154、34、44、50、56、57 條
旨:
土地登記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權利移轉、設定,依法須申
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如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
死亡時,得僅由權利人敘明理由,檢附載有義務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
其他有關之證明文件,單獨申請登記。又該項規定所指「其他有關之證明
文件」,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規定,應指因贈與移轉行為當事人雙
方所訂之契約書、土地所有權狀及其相關完稅證明等。且若不能檢附土地
所有權狀,自需由義務人之全體繼承人填具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
,敘明其為義務人之繼承人及未能檢附權利書狀之事實原因,如有不實願
負法律責任,始符合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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