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就業服務法第 64 條第 3 項規定係要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就從業人 員所為之就業服務為確實之監督、審核,如從業人員如有違反本條款之情 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即應依法受罰。至於同法第 69 條第 1 款規定則 係主管機關為達行政管理目的,針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如有違反就業服務 法相關規定者,為停業處分之處罰,兩者規範之目的有所不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