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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7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行政罰法 第 1、2、27、5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1、48、50、87、9 條
旨:
針對政府採購工程,工程投標者繳付押標金,其目的乃投標廠商擔保其願
遵守投標須知,除以督促投標人於得標後必履行該採購契約外,亦同時防
範投標人圍標或妨礙標售程序公正,亦即政府採購法於第 31 條第 2  項
規定之目的;故投標廠商或者未進行投標之廠商意圖影響採購投標結果,
或為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之名義參加投標者,自屬政府採
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規定之「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
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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