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規定所為緩起訴處分之性質,乃
附條件之便宜不起訴處分;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依同法第 253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對被告所為之措施及課予之負擔,係一種特殊之處遇措
施,並非刑罰。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經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行政機關自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
。次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係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及公務
員頒訂作為裁量之基準,而將各種違章情形依其情節類型化,分別適用不
同之裁罰金額或倍數。因此凡與參考表類型相同者,裁罰機關如認為該個
案並無特殊之處,而依參考表之金額或倍數予以裁罰,其裁量理由與參考
表相同者在處分書上可予省略。是以系爭裁罰參考表,乃上級機關為協助
下級機關或屬官,依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
範效力之裁量基準性行政規則。其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
之效力。參照該裁罰參考表之使用說須知明可知,裁罰機關就一般違章類
型化之案件,依該參考表裁罰,尚難認有裁量怠惰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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