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違占建戶依照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3 條規定之意旨,固無請求主 管機關興建住宅供其價購之公法上請求權,惟尚未排除其得請求拆遷補償 之權利。次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3 條規定第 1 項所稱「按拆除 時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規定辦理」,並非僅以各地方政府 拆遷補償規定所定方式計算應補償金額,而須符合該地方政府規定之構成 要件,始得請求拆遷補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