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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7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5、92 條
訴願法 第 14、2、3、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5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32、38 條
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 5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3、13-1、14、2、3、4、5、6、7、8 條
旨:
不確定法律概念所涉及之事項,倘若具有高度之屬人性、專業性、經驗性
之專業判斷,例如國家考試之評分、學生成績之評定、計畫性政策之決定
、公務員能力之評價、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專門科技事項、行政上之
預測決定或風險評估等,由於法院審查能力有限,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
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但如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
事,法院始得例外加以審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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